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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简称保障金)是为了保障残疾 人权益,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、团体、企 业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(以下简称用人单位) 缴纳的资金。
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、岗位。用人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.5%。具体比例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、自 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,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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